紡織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傳統支柱產業和重要的民生產業,也是國際競爭優勢明顯的產業,在繁榮市場、擴大出口、吸納就業、增加農民收入、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。
日前,為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規,完善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,生態環境部起草了《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(二次征求意見稿)》,現公開征求意見。
《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(二次征求意見稿)》規定了紡織工業企業、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。紡織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標準。
紡織工業企業、生產設施和紡織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(含惡臭污染物)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產生固體廢棄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。
本標準修訂合并了《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4287—2012)、《繅絲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8936—2012)、《毛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8937—2012)和《麻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8938—2012)。本標準實施后,紡織排污單位不再執行GB4287—2012、GB28936—2012、GB28937—2012、GB28938—2012、GB8978—1996的相關規定。
標準執行時間為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新建排污單位應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;為推動現有企業升級改造,推動達標排放,擬給現有排污單位預留兩年過渡期。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,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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